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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 作者:pmo6d350d | 发布时间: 2023-03-01 | 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规定,2019年取消了无船承运人的审批制度,无船承运业务的审批改为备案制。各班轮运输公司不得为未备案的无船承运人订舱。广州棋硕办理无船承运人备案,业务咨询18011799658(微信同号)。


无船承运人备案注意事项

1.船公司接受订舱的货运代理必须具有无船承运人(NVOCC)资质,并报备相关信息。

2.无船承运人企业没有NVOCC资质,海运提单SHIPPER栏就不能显示货代名称。

3.没有NVOCC资质的货代公司,不得在提单上显示,产生的责任由订舱代理自行承担。

4.已拥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要尽快在网上完成备案手续。

无船承运人备案

无船承运人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1.无船承运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境外无船承运人企业如何进行运价备案?去哪里备案?

答:取得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并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均应进行运价备案。具有无船承运经营资格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以由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也可以经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的可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向上海航交所备案运价。


2.备案运价的正常范围是多少?

答:公布的运价(范围)是指无船承运人的运价簿载明的运价。备案的运价范围应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订的约定运价。运营商可根据多年来的市场波动将运价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3.运价备案应该多久进行一次?

答:首次备案从受理之日起生效;附加费将在24小时后生效。运价调整应提前30天重新备案,在生效前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请求。经营者可根据市场运价波动情况决定备案频次。


4.未进行运价备案如何申诉?

答:不按规定执行运价备案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到10万元。在收到交通违法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